
石刻档案数字化的探讨
目录:
再次,有记载和录文或有拓片存世,明确在采集、著录范围内: 3
(2)、明确石刻档案基本信息的著录项目和具体要求,建立数据库 3
(6)、建立对应的金石著录记载与考证、考释、研究成果数据库 5
石刻档案数字化的探讨
数字化档案是指将文字、照片、实物、声音、图纸、声像等传统档案以二进制数字编码的形式表达后形成的档案形式。
数字化技术就是依靠计算机、扫描仪、数码相机、各种程序等软、硬件,把一定形式(文字、数值、图形、图像、声音等)的信息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再进行组织、加工、存储、传输,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还原成原来的信息形式的技术。
国家十五计划已对数字化档案馆的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具体实施步骤,这标志着中国数字化档案馆建设工程已进入具体实施阶段。
《全国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纲要》指出“十五”期间, 要“加快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档案目录中心建设和计算机应用技术;推动馆藏档案的数字化和数据库建设;加快档案目录数据库建设,提高档案检索利用服务质量,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积极推进档案全文数据库和多媒体数据库的建设,通过接收电子档案和对各类型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等方法,积极建设相关的全文数据库和多媒体数据库,逐步实现档案全文信息查询,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完善档案信息化标准体系。集中力量研究制订一批急需的档案信息化标准, 采取切实措施进行宣传与贯彻”。
文物档案也不例外,目前也面临着如何加快、完善数字化、信息化的进程的问题。为此,我们选择文物档案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石刻档案,对其数字化、信息化具体步骤、操作过程作一些细节性探讨,以期能对整个文物档案以及其它传统纸质类档案的数字化工作起到参考作用。
一、石刻档案数字化数据库的建立
碑碣石刻类文物是历史上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其本身具备有广义概念上的档案意义,这类以文字形式镌刻在石质载体上的有保存价值的历史活动记录,一般称之为石刻档案。中国古代石刻档案,集记史、纪事、文字、文学、测图、绘画、纹饰、书法、选石、摹勒、镌刻、雕凿等于一体,是我国传统的一种文化形式。历代碑碣石刻,是传统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珍贵文化遗产,是千百年来人民群众智慧创造的结晶,也是研究社会历史、风俗民情等的珍贵、翔实的资料。种类主要有刻石、碑、墓志、摩崖、宗教造像题记、石经、法帖等。在中国古代,石刻档案广泛存在,遗存多姿多彩,浩如烟海,留存至今的明清以前的中国古代历史档案中,石刻档案占了很大的比例,其内容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文字书体又反映了古代文字与中国书法艺术的发展演变。数量多,种类繁,是中国古代石刻档案固有的特点,这同时也为石刻档案的数字化工作,带来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1、明确石刻档案数字化采集、著录的范围
按照《档案著录规则》(DA/T18)的要求,参考《明清档案著录细则》,在借鉴传统金石学和近现代石刻文物研究成果的基础上,
首先从形制上划分,确认以下几类在采集、著录范围内:
(1)各种类型及内容的摩崖石刻,如三晋第一丰碑、程哲碑等;
(2)各类镌刻有铭文的造像及造像碑、画像石等;
(3)历代各类建筑及自然或人文景观所附属的各类历代碑碣;
(4)镌有铭文的石构单体建筑物及有铭刻的石质建筑构件,如燃灯塔、石匾额、石刻楹联、石柱、石栏板、石棺椁等;
(5)墓志铭;
(6)帖刻原石,如陶帖;
(7)经幢;
(8)经文石鼓;
(9)有铭文的石制日用器物及有铭文的石制文化用品和艺术品,如石桌、石案、石砚、石屏等;
(10)其他类镌铭石刻,如界桩、界碑等;
(11)非石质仿碑碣铭刻,如琉璃碑、砖质墓志、陶瓦质建筑铭刻等。
其次从内容上明确,确认以下几类在采集、著录范围内:
祠、庙、寺、观、仓、宅、塔、坛、台、舞台、楼阁、桥、井、渠、泉、洞、山、河、树、衙署、宫殿、府第、石窟、书院、城墙、道路、隧道、石阶、村庄、城市、寨、堡等历代各类建筑及自然或人文景观所附属的创修、增修、扩修、重修、抢修、塑像、造像、雕像、妆金等纪事、施缘、题匾、题名、题联、题景、记游、诗文、记时等碑碣;皇帝及官府、官员等敕文、牒文、法令、训令、座中铭、手书、诗文、法书等碑碣;历代名人神道碑、功德碑、墓表、行状、墓志等碑碣;宗教经文碑;中医药方碑;平面镌刻图画碑;各种乡规民约、契约碑;天灾人祸纪事碑;公共事业纪事碑;名人手书、诗文及书法绘画碑;分界碑;革命烈士及事件纪念碑。
再次,有记载和录文或有拓片存世,明确在采集、著录范围内:
碑碣实物虽不存,但在史志、金石志中有记载和录文,或者有拓片存世的石刻档案,明确在采集、著录范围内。
2、建立完备的石刻档案数字化数据库
(1)、确立单位条目,建立数字化著录平台
按照《档案著录规则》(DA/T18)的要求,参考《明清档案著录细则》、在借鉴传统金石学和近现代石刻文物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依朝代、时间为序排列,以一通碑碣或一处铭刻为一个单位条目,开始采编石刻档案的基本信息,进行著录,建立档案目录和基本信息数据库,目录、基本信息建库应选择通用的数据格式,所选定的数据格式应能直接或间接通过XML文档进行数据交换。
(2)、明确石刻档案基本信息的著录项目和具体要求,建立数据库
借鉴传统金石学和近现代石刻文物研究成果、依照档案著录惯例,石刻档案的基本信息应包括:
名称、质地、时代、形制、规格、撰文、书丹、篆额、摹勒、文种、书体、行数、满行字数、残泐字数、总字数、正文、图案纹饰、选石、刻工、立石人、雕凿人、铸造人、督工人、兴建人、原出土地点与时间、原立石所在地、流传迁移情况与时间、现存或现藏地点、现存状况、保护级别或文物等级、内容提要等项目。
上述项目依次著录,遇有缺项者,可空而不写,不另注明。
名称即为正题名,一般指石刻档案碑首正文前的题目,照原文著录。对于无任何标题者,依原刻内容拟写题名,并加“〔〕”号。题名不能揭示内容时,原题名照录,并根据其内容另拟题名附后,加“〔〕”号。题名过于冗长时,在不丢失重要信息和损伤原意的情况下,可删去冗余部分,节略内容用“…”号表示。
对于同一石刻档案的其它名称如额题全称、首题全称、简称、别称、惯称、地点名称、实物名称等,一般应按照《档案著录规则》(DA/T18)中的要求,著录于题名附注中。
原则上撰文、书丹、篆额、摹勒、选石、刻工、立石人、雕凿人、铸造人、督工人、兴建人等均不能忽略,要保证石刻档案的原始性和完整性。
团体责任者必须著录全称或不发生误解的通用简称,著录时其前应冠以朝代或政权名称,并加“()”号。
个人责任者,一般应著录职务简介,以备查考。著录时冠以朝代名称,并加“()”号;将职务著于姓名之后,并加“()”号。著录职务时将虚衔省略,只著录实衔。实衔在两个以上者,应选择与档案内容直接有关的实衔适当规范后著录。
档案有多个责任者时,除著录位于档案首位的责任者外,其他责任者最多著录两个,各责任者间以“,”间隔,后加“等”字。原则上与石刻档案内容直接有关的三个责任者即撰文、书丹、篆额人应著录。同时在附注项中补著其他责任者。所署责任者为别名、笔名时,均照原文著录,但应将其真实名称附后,并加“()”号。未署责任者的,应著录根据其内容、形式特征考证出的责任者,并加“〔〕”号;考证无结果时,以三个“□”代之。
文种是指石刻档案的体裁。文种依实际情况著录为敕、奏折、记、牒文、法令、训令、铭、法书、神道、功德、墓表、行状、墓志、经文、中医药方、图像、民约、契约等,其前加“:”号。
石刻档案的时代,一般以原石刻档案所署时间的朝代、帝王年号、月、日、或季、旬、干支、星岁、生肖纪年及月历、日历别称等照录,括号内加附对应的公元年代。若遇一石刻档案单位中的同篇铭文内,无明确刻立石时间,却多处出现与之有关年月纪时的(如墓志类等),以最晚的一个时日为准,便于反映其时代特点。石刻档案原本没有刻写时间及因残泐无法确定时间的金石,则据石刻档案本身的时代特征(如形制、文饰风格、书体书风、别字、讳字用法、职官、人名、事件、出土墓葬等) 考证、判断其朝代所在,并加“〔〕”,附在该朝代石刻档案目录之后。考证无结果又无其它时间的,以三个“□□□”代之。
若遇一个石刻档案单位中有多种内容和多个年代时间的文字或其它情况,选择其最早的年代时间或较重要的铭刻内容归于一个时代或类型,列一个单位条目著录,而在此条目下注明该石刻档案单位上共存铭文情况及铭刻部位等有关情况,不再分立条目分别著录。
石刻档案规格大小统一用CM(厘米)标明,著录时其前加“:”号,一般按照高、宽、厚的次序标注。
每一石刻档案都要正确选摘出反映其主题的关键词。
每一石刻档案都要编写反映其主要内容的提要。
(3)、建立石刻档案正文数字化著录数据库
石刻档案的正文著录,用字以1986年10月国家重新公布《简化字总表》为准。遇有石刻文字中之异体字、讳改字,则严格从字形、文义、旁证几方面核对无误后,改作现行标准简化字;遇有古今字、通假字一仍其旧;人名、地名、书名中异体字一般保持原貌;可能引起误解、失去或歪曲原意的简化字,则仍用原繁体字。
遇有石刻文字中有剥泐不清或残损不存者,按字数以“口”号代之。残泐勉强可辨不确之字和以其他资料增补之字,用括号内文字别之。
遇有碑后所录功德、化缘、监工、捐银、布施等人名过长者,著录前三人,后面者一般从略。
外文与少数民族文字应依照其文字规则书写。
(4)、建立对应的石刻档案照片、图片数据库
原则上应完备正、背、侧、仰、俯各面照片4——6张,另加局部细节照片1——2张;均须具备主题鲜明、影像清晰、画面完整、不加修饰剪裁等特点。
原有照片的档案,采用扫描方式进行数字化时,彩色照片宜采用“RGB”模式,黑白照片宜采用“灰度”模式;扫描仪光学分辨率应不低于600dpi;扫描后的照片应保存为TIFF格式,采用LZW格式压缩;扫描图像缩放比应为100%。
需临时补充完善的照片,则采用1000万像素以上的数码单反相机拍摄,然后直接输入。
石刻档案中旧有线描图件的,也采用扫描方式进行数字化,附于照片数据库中。
(5)、建立对应的石刻档案拓片数据库
拓片是将宣纸贴在器物表面,再用墨拓印来记录花纹和文字,从原物直接拓印下来,大小和形状与原物相同,是古代发明的一种科学记录的方法,并成为记录中华民族文献的重要载体之一。甲骨文字、铜器铭文、碑刻、墓志铭、古钱币、画像砖、画像石等,都广泛使用这种方法记录。拓印技术在中国已有 1000 多年的历史,许多已散失毁坏的碑刻,因有拓片传世,才能见到原碑刻的内容及风采。拓片是石刻档案的精粹所在。
原有拓片的数字化,可采用分段扫描、最后拼接的方式进行,扫描仪光学分辨率应不低于600dpi;扫描后的照片应保存为TIFF格式,采用LZW格式压缩;扫描图像缩放比应为100%。
也可则采用1000万像素以上的数码单反相机拍摄,可加拍印章、落款小字等处局部细节照片1——2张;然后直接输入。要求影像清晰、画面完整、不加修饰剪裁。拍摄前要对拓片进行100摄氏度左右的15——20分钟的蒸煮过程,然后在书画装裱机器上压平,以保证拍摄效果。
需临时补充完善的拓片的,则需派专门工作人员前往拓取。
(6)、建立对应的金石著录记载与考证、考释、研究成果数据库
历代金石著录中有记载与考证的石刻档案,则将著录书名、编数等,考证、考释内容、评介原文、相关研究成果等,一并收集著录建档。
(7)、规范化、标准化地进行数字化著录
以上各项目应严格按照《档案著录规则》(DA/T18)、《明清档案著录细则》的要求,规范化、标准化地进行数字化著录,条理排序并完善其排检与编号项的分类号、档案馆(室)代号、档号、缩微号等系统工作。为了适应石刻档案的特殊性,保证其完整性,可适当突破有关字节数的限制。最终将纸质档案制作成文本文件、图形文件,建立档案目录数据库、档案全文数据库,完成石刻档案的数字化处理。
二、石刻档案数字化数据库建立过程中应注重的几个方面
1、组织专业队伍,规范建设管理
实行人员岗位责任制,制定连锁责任制,规范石刻档案数字化工作,保证数字化档案真实性和有效利用。
2、建立局域网络、搭建硬件支持平台
配备必要的服务器、终端计算机、数码相机、打印机、扫描仪、刻录机等硬件设施,建立石刻档案管理计算机局域网络。组成元文件采集处理平台、元文件存储平台、主数据存储管理平台、档案全文数据库管理平台、照片数据库管理平台、脱机存储平台、在线利用平台、数字信息应用平台等硬件平台。
3、使用统一的数字档案信息管理系统软件
使用统一的数字档案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包括信息接收采集、存储管理、传输利用三大类,以实现电子档案接收、编目、动态管理、扫描管理、现行文件管理、辅助管理、用户管理、档案信息利用、编研等功能。
4、严格扫描、拍照程序
扫描、拍照石刻档案原件时,必须在准确的电子文件级目录下进行,扫描拍照前认真检查拓片、照片排序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完整,根据拓片、照片的质量,确定扫描技术参数。扫描拍照后检查图像是否与设置相符,是否清晰可读,字迹是否失真,页数是否齐全,扫描图像与文件目录是否对应等。扫描拍照完的拓片、照片转交给整理人员。
5、建立统—标准的档案数据库
建立统—标准的档案数据库,即档案目录数据库、档案全文数据库、照片、拓片档案数据库。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支持多种查询和检索功能。
以上是对石刻档案数字化工作过程中的一些粗浅探讨,虽然想在细节上做一些深究,但限于个人学识的粗浅和见闻的有限,肯定存在一些缺陷、遗漏,甚至谬误,还请大家不吝指正。
附录:
《GB3792.5档案著录规则4著录项目》:
档案著录项目共分七项,每项分若干著录单元(小项)。
41 题名与责任说明项
411 正题名
412 并列题名*
413 副题名及说明题名文字*
414 文件编号*
415 责任者
416 附件*
42 稿本与文种项
421 稿本*
422 文种*
43 密级与保管期限项
431 密级*
432 保管期限*
44 时间项
45 载体形态项
451 载体类型*
452 数量及单位*
453 规格*
46 附注与提要项
461 附注*
462 提要*
47 排检与编号项
471 分类号
472 档案馆代号*
473 档号
474 电子文档号
475 缩微号
476 主题词或关键词
48 41-47中有“*”号者为选择著录项目或单元(小项)。
《DA/T 8-1994明清档案著录细则2著录项目》:
2.1题名与责任者
2.2文种(或文本)项
2.3时间项
2.4附注项
2.5排检与编号项
2.6提要项
参考文献:
GB3792.5《档案著录规则》
GB3792.1-1983文献著录总则
GB7156-1987文献保密等级代码
GB9704-1988国家机关公文格式
GB/T15418-1994档案分类标引规则
GB/T3860-1995文献叙词标引规则
DA/T1-1992档案工作基本术语
DA/T 18-1999 档案著录规则
GB/T 11821-2002代替GB/T 11821-1989照片档案管理规范
DA/T19-1999档案主题标引规则
GB/T 1988-1989 信息处理 信息交换用7位编码字符集
GB 2312-1980 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 基本集
GB 3469-1983 文献类型与文献载体代码
GB/T 7156-2003 文献保密等级代码
GB/T 7408-1994 数据元和交换格式 信息交换 日期和时间表示法
GB/T 15418-94 档案分类标引规则
DA/T 1-2000 档案工作基本术语
DA/T 13-94 档号编制规则
DA/T 19-1999 档案主题标引规则
DA/T 22-2000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
国家档案局 编制全国档案馆名称代码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国档发[1987]27号
ISO 5963-1985(E) 文献工作──文献审读、主题分析与选定标引词的方法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 536-2005档案目录数据采集规范
(完)
: 文学


